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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项目
     
 
2006-A-05-A浦东新区、深圳特区、滨海新区政策、法制保障比较研究


摘 要
      一、立足区域创新发展,以政策、法制保障促进三地共赢发展
      (一)浦东新区、深圳特区和滨海新区的增长极作用
      “十一五”期间,浦东新区、深圳特区、滨海新区都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发挥增长极作用,在合作竞争中带动所在区域的创新发展,以自主创新为核心谋发展,以体制创新求发展,以政策、法制保障促发展。
      (二)三地区域创新发展需要政策、立法的共同保障
      “十一五”期间,三地在依法促发展方面具有“共性”,具有可比性,具有相互借鉴性。
      (三)区域创新发展需要法制为先、立法先行
      浦东新区的创新发展(上海市科教兴市主战略的核心是创新)可以借鉴深圳特区、滨海新区区域创新发展中法制为先、立法先行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1.深圳的改革创新:立法先行,亮点鲜明。
      2.滨海新区的发展:依法加快发展,时代特征突出。
      3.浦东的创新发展,也要法制为先,立法先行。
      在借鉴深圳、滨海经验的基础上,要结合浦东和上海发展实际,推陈出新,以立法、政策制度创新服务于浦东区域创新发展,服务于科教兴市主战略,服务于带动长江流域的发展,进而放大自身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主动服务全国。

      二、三地推进区域创新发展中的不同“个性”及其法制、政策保障需求
      1.三地地方立法权限上的“个性”。
      三地都享有地方职权立法权,深圳还享有授权立法权,有权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立法权限大于上海、天津的地方立法权限。
      2.带动区域创新发展方面获得中央政策支持上的“个性”。
      在三地区域发展中,中央对滨海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大。就浦东而言,在申请中央政策扶持的同时,更加现实的选择是在浦东先行先试,赢得先机。
      3.三地在区域创新发展中的其他优势“个性”及其制度保障需求。

      三、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立法、政策保障
      浦东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在向着小政府、大社会方向转型时要更多地依靠法制的力量,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为此,建议如下:
      建议之一是总结实践经验,以立法形式推动政府管理的改革创新。
      建议之二是市级可以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都下移至浦东新区进行尝试。
      建议之三是凡是市里明确的深化改革的重点事项,尽可能在浦东先行先试。
      建议之四是市、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等权力要依法集中行使、高效行使。
      建议之五是借鉴深圳服务政府的经验,立足于为沪上骨干企业服务。
      建议之六是借鉴《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的规定,保持浦东发展规划的连续性。
      建议之七是借鉴北京市引起海内外巨大反响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规定,对政府不作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在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
      建议之八是政策先行,引导行业自律和运作,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

      四、以自主创新为核心谋发展的立法、政策保障
      三地都注重以自主创新提升区域创新发展。在三地中,深圳的自主创新具有优势。在比较与借鉴中,浦东的发展对策建议包括:
      1.借鉴深圳的有益经验,整体性地营造创新激励政策。
      2.以制度创新突破“研发投入”、“促进转化”中的瓶颈制约。
      3.在制度上保障和激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4.及时制定《上海市科技中介服务条例》(暂定名)。
      5.聚焦张江,创新立法制度,放大张江的政策效应。
      (1)以《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基础,制定覆盖全市高科技园区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2)在立法上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优惠力度。
      (3)探索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创新。
      (4)探索职务发明人享受职务发明收益的政策创新。

      五、对区域创新发展中一些超越上海市立法权限事项的建言
      (一)在一些共同性事项上建议由中央统一立法或作出修改
      1.保税区立法
      2.风险投资立法
      (二)关于长三角法制协调的建言
      1.浦东增长极和长三角经济圈发展中的喜与忧
      2.以法制协调促进长三角经济圈一体化发展
      3.长三角立法协调的建言
      (1)建立立法信息交流与协调制度
      这种协调,需要三省市积极出台促进经济互动、加强紧密合作的立法,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例如,对长三角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同步平抑和调控,对高速公路的统一收费,对环境、人才和旅游资源的共享和一体化规划,等等。
      (2)积极推动和协助中央有关机构立法
      (3)一些重要的跨省市事项提请中央立法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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